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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款25万元。

皖药监药处罚﹝﹞2-号处罚文书显示:“年9月27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号),永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报告编号:Y10187),检品名称:前胡(批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白花前胡甲素不得少于0.90%;含白花前胡乙素不得少于0.24%,检验结果:含白花前胡甲素为0.37%;含白花前胡乙素为0.06%)。”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75.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元)2.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伍万元整(.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伍万零柒拾伍元(.00元);3.没收不合格中药饮片前胡(批号:)16.2kg。02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因3起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行为,被罚款10.2万元。皖药监械处罚﹝﹞5-7号处罚文书显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号),所附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812),标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批号:,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7.0cm×9.5cm被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抽样,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皖械注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93号),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标示为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批号:,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4.5cm×9.5cm被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被检样品不符合皖械注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经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0101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规格型号:平面型(长×宽):17.0cm×9.5cm,在福建省年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由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皖械注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产品技术要求,不合格项为“通气阻力”项目(报告编号:YC);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复检,结果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徽省药监局对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召回的批号为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只。2、没收召回的批号为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只。3、没收召回的批号为0101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只。4、并处罚款壹拾万贰仟元(10元)。

此外

为进一步维护

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秩序

提升产品质量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现选取一批

相关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快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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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涉嫌销售伪劣消毒酒精案年1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青阳县蓉城镇美洁厨房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标签上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94瓶“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12月30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对被扣押的94瓶“消毒酒精(75%乙醇消毒液)”进行抽样检测,该产品酒精(乙醇)含量为32%,未达到其标注的75%(±5%)。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二、淮南市王某涉嫌未经许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年12月21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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