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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神·假神

概念:是重危病人出现的精神暂时“好转”的虚假表现,临终前的预兆。

表现:原来不欲言语,语声低弱,时断时续,突然转为言语不休者,原来精神极度衰颓,意识不清,突然精神转“佳”者,原来面色十分晦暗,忽然两颧发红如妆。

意义:“回光返照”或“残灯复明”。

  

望神·神乱

概念:即精神错乱、神志异常。

表现:表情淡漠,寡言少语,闷闷不乐,继则精神发呆,哭笑无常的,多为痰气凝结、阻蔽心神的癫病,烦躁不宁,登高而歌,弃衣而走,呼号怒骂,打人毁物,不避亲疏,多属痰火扰心的狂病,若突然跌倒,昏不知人,口吐涎沫,四肢抽动,多属痰迷心窍、肝风内动的痫病。

意义:多见于癫、狂、痴、痫等病。

(二)望色的临床表现和意义一般而言,病人气色鲜明、荣润的,说明病变轻浅,气血未衰,其病易治,预后良好,面色晦暗、枯槁的,说明病变深重,精气已伤,预后欠佳。青、黄、赤、白、黑五色,既代表不同脏腑的病变,又代表不同性质的病邪。

1.白色的临床意义主虚寒证、失血证。白为气血不荣之候,凡阳气虚衰,气血运行无力,或耗气失血,致使气血不充,颜面俱呈白色。若(白光)白而虚浮,多属阳气不足,淡白而消瘦,多为营血亏损。若急性病突然面色苍白,常属阳气暴脱的证候。里寒证剧烈腹痛,或虚寒战栗时,也可见面色苍白,则为阴寒凝滞,经脉拘急所致。2.黄色的临床意义主虚证、湿证。黄为脾虚、湿蕴的征象。故脾失健运,而气血不充,或水湿不化者,面即常见黄色。面色淡黄,枯槁无泽,称为萎黄,多属脾胃气虚,营血不能上荣之故,若面色黄而虚浮,称为黄胖,多是脾气虚衰,湿邪内阻所致。如面、目、身俱黄,称为黄疸,其中黄而鲜明如橘子色者,为阳黄,多属湿热,黄而晦暗如烟熏者,为阴黄,多属寒湿。

3.赤色的临床意义主热证。赤为血色。热盛而致脉络血液充盈则面色红赤。故面赤多见于热证。若满面通红,多属外感发热,或脏腑阳盛的实热证,仅颜部潮红,则多属阴虚而阳亢的虚热证,如久病、重病面色苍白却时而泛红如妆,多为戴阳证,是虚阳上越的危重症候。4.青色的临床意义主寒证、痛证、瘀血证及惊风证。青为寒凝气滞,经脉瘀阻的气色。盖寒主收引,寒盛而留于经脉,则经脉拘急不舒,阻碍气血的运行,或气滞而凝,或血阻而瘀,都可使面色发青,甚至出现青紫色。如阴寒内盛,心腹疼痛,可见苍白而带青的面色;心气不足,推动无力,血行不畅,可见面色青灰、口唇青紫,多为气虚血瘀所致。又有小儿高烧,面部青紫,以鼻柱、两眉间及口唇四周最易察见,往往是惊风的先兆。5.黑色的临床意义主肾虚、水饮证、痰血证。黑为阴寒水盛的病色。寒水阴邪所以过盛,主要在于肾阳的虚衰。肾为水火之脏,阳气之根。阳虚火衰,则水寒内盛,血失温养,经脉拘急,血行不畅,故面多见黑色。目眶周围见黑色,多见于肾虚水泛的水饮病,或寒湿下注的带下证。若面黑而干焦,则多为肾精久耗。

法规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2大类。(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两类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六)行政复议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七)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曰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起诉会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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